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
资格申报条件
(皖教人〔201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高素质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资格申报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发挥职称评聘的导向作用,引导教师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三条 对符合本资格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他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本资格申报条件适用于全省本科高等学校(含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本部)的教师申报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
第五条 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工作特点,在不低于本资格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推荐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基本素质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高校教师师德规范,严谨治学,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身心健康,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1. 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 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3. 谎报学历、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3年申报。
4. 任期内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七条 外语水平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申请直接认定为讲师。
其他人员申报,应符合以下十至十二条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累计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含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2年,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1年。
(二)具有第二学士学位,累计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含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3年,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2年。
(三)具有学士学位,累计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含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7年,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6年。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工作基本要求
(一)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有l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专职辅导员另需提供1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总结。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科研任务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其中,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专业课部分或全部教学工作,承担过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指导等教学工作;专职辅导员任职期间年均带班学生数不少于180人,担任过素质教育课、就业指导课、形势政策教育课、职业发展课、心理咨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三)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验实习管理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或按学校安排到企业、农村、社区等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工作3个月以上;或到国(境)内外进修、访学3个月以上;或参与产学研合作研究1项以上。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业绩须符合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10项中的一项:
1. 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2. 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体育艺术、公共课、专职辅导员类教师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研究、科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学科2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含教材)1部。
3. 参加五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4. 获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
5. 参加三类以上成果推广或获三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6. 参加三类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
7. 获三类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校级以上教师(辅导员)教学竞赛等教学类奖励1项以上。
8. 取得四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9. 取得三类以上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10.专职辅导员取得就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职业规划师资格认证1项以上。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具有学士学位或1993年以前取得本科学历,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8年。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工作基本要求
(一)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本学科领域某一方面有一定的造诣,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主持五类科学研究项目或三类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项目须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科学技术活动、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撰写、毕业设计等,是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导师组成员或指导教师。
(三)教学观点正确,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方法得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注意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把教书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公开发表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四)作为一个固定的教学、科研团队成员,为该团队做出一定的贡献,并参加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队伍建设,对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促进作用。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业绩须符合下列(一)、(二)、(三)中的一项
(一)任现职以来,系统担任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及以上学生1门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或2门以上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的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92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8学时)。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具备下列第1-5项之一项和第6-10项之一项:
1. 主持或参加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3名);或主持或参加二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三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 获一类教学成果奖;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或二类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3. 获得省级模范教师、省级优秀教师、省级高校教坛新秀等荣誉;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
4. 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5. 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6. 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
7. 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且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本学科学术著作1部以上。
8. 主持四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参加三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前3名)。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9. 获一类科研奖励;或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或二类科研奖励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三类科研奖励(第1名)1项以上。
10. 主持二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或获得二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系统担任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及以上学生1门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或2门以上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的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8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92学时),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第1-5项之两项:
1. 主持或参加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二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或主持三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 获一类教学成果奖;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前8名);或二类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3. 获得省级模范教师、省级优秀教师、省级高校教坛新秀等荣誉;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
4. 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5. 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三)任现职以来,担任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及以上学生1门全课程的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96学时(课堂教学量不少于64学时),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第1-5项之两项:
1. 在一类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以上。
2. 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本学科学术著作1部以上。
3. 主持四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参加三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前3名)。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4. 获一类科研奖励;或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或二类科研奖励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三类科研奖励(第1名)1项以上。
5. 主持二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或获得二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第十七条 公共课类教师教学科研业绩须符合以下要求:任现职以来,系统担任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及以上学生1门以上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56学时);艺术类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8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92学时)。教育教学改革业绩突出,教学效果良好,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第1-5项中的一项和第1-10项中的另一项。
1. 主持或参加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3名),或主持或参加二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三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 获一类教学成果奖;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前8名);或二类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3. 获得省级模范教师、省级优秀教师、省级高校教坛新秀等荣誉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
4. 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5. 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6. 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
7. 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且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本学科学术著作1部以上。
8. 参加四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前3名)。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9. 获一类科研奖励;或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或二类科研奖励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三类科研奖励(第1名)1项以上。
10. 取得二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前3名)或二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或二类以上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第十八条 体育、艺术类教师教学科研业绩须符合以下要求: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92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8学时),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具备下列第1-10项中2项:
1. 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
2. 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
3. 取得二类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或三类专业实践业绩2项以上。
4. 取得三类教学效果1项以上。
5. 主持或参加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3名);或主持或参加二类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三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6. 获一类教学成果奖;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
7. 获得省级模范教师、省级优秀教师、省级高校教坛新秀等荣誉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
8得以上专业实践业绩8.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相一致的6万字以上本学科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9. 参加四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前3名)1项以上。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10. 获一类科研奖励;或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或二类科研奖励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三类科研奖励(第1名)1项以上。
第十九条 专职辅导员教学科研业绩须符合下列要求:任现职以来,从事辅导员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从事辅导员岗位工作须两年以上),年均带班学生数不少于180人。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方面的课程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48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学时)。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或辅导员工作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校级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2次以上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省级以上先进班集体、优秀党(团)支部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校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党(团)支部荣誉称号2次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第1-10项之两项:
1. 主持或参加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3名);或主持或参加二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三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 获一类教学成果奖;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或二类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3. 获得省级模范教师、省级优秀教师、省级高校教坛新秀等荣誉;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或省级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比赛三等奖以上或省级高校教师就业创业指导课程教学大赛二等奖以上。
4. 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5. 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6. 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以上。
7. 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且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本学科学术著作1部以上。
8. 参加四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前3名)1项以上。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9. 获一类科研奖励;或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或二类科研奖励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获三类科研奖励(第1名)1项以上。
10. 取得二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前3名)或二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
1. 在影响因子一区的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单篇论文影响因子10.0以上。
2. 主持二类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 获一类科研奖励;或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3名)。
4. 获一类教学成果奖(前3名)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第1名)。
5. 获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6年。
(三)具有学士学位或1993年以前取得本科学历,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8年。
第二十二条 教学科研工作基本要求
(一)对本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本学科领域某一个方面有较高深的造诣,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对学科领域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一类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主持二类以上教学研究项目或主持三类科学研究项目或参加二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前3名)并主持四类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其中公共课、体育艺术和专职辅导员类教师:参加三类以上科研项目(前3名)或主持四类科研项目1项以上)。项目须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指导过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科学技术活动、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撰写、毕业设计等。在三类以上期刊公开发表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三)具有指导高级研修人员的能力,能站在本学科、本领域的前沿,积极进行本学科、本领域教学改革,举办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取得较好成绩。
(四)作为一个固定的教学、科研团队成员,为该团队做出较大的贡献,并积极进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队伍建设、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对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带动作用。
第二十三条 教学科研业绩须符合下列(一)、(二)、(三)中的一项:
(一)任现职以来,系统担任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及以上学生1门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或2门以上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的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92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8学时),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第1-5项之一项和第6-10项之一项:
1. 主持或参加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二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 获一类教学成果奖(前8名);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3. 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
4. 取得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5. 主编、副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或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主编、副主编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或在一类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
6. 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一类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4篇以上。
7. 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本学科学术著作1部以上,并在一类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
8. 主持三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参加二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前2名)一项以上。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9. 获一类科研奖励(前10名);或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10. 主持一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或获得一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或二类知识产权2项以上或一类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系统担任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及以上学生1门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或2门以上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的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8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92学时),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具备下列条件第1-5之两项:
1. 主持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主持二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2项;或主持二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并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 获一类教学成果奖(前8名);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3. 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
4. 取得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5. 主编、副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或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主编、副主编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或在一类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
(三)任现职以来,担任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及以上学生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96学时(课堂教学不少于64学时),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具备下列条件第1-5项之两项:
1. 在一类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6篇以上。
2. 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相一致,且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本学科学术著作1部以上,并在一类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以上。
3. 主持三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参加二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前2名)一项以上。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4. 获一类科研奖励(前10名);或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5. 主持一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或获得一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第二十四条 公共课类教师教学科研业绩须符合以下要求:任现职以来,系统担任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及以上学生1门以上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56学时);艺术类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8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92学时)。教育教学改革业绩突出,教学效果良好,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5项中的一项和第1-11项中的另一项。
1. 主持或参加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二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 获一类教学成果奖;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3. 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
4. 取得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5. 主编、副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或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主编、副主编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或在一类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
6. 在一类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以上。
7. 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本学科学术著作1部以上。
8. 主持三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参加二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前3名)一项以上。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9. 获一类科研奖励;或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10. 取得一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前3名);或获得一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或二类知识产权2项以上;
11. 取得一类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第二十五条 体育、艺术类教师教学科研业绩须符合以下要求: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92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8学时),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具备下列第1-11项中2项:
1. 在一类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
2. 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论文4篇以上。
3. 获一类专业实践业绩1项。
4. 获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
5. 主持或参加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主持二类以上教学研究项目。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6. 获一类教学成果奖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7. 获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
8. 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本学科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主编、副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或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主编、副主编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
9. 主持三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10. 获一类科研奖励;或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11.取得一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前3名);或一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或二类知识产权2项以上。
第二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教学科研业绩须符合下列要求:任现职以来,从事辅导员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年均带班学生数不少于180人。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方面的课程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学时)。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或辅导员工作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辅导员1次以上或校级优秀辅导员2次以上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省级以上先进班集体、优秀党(团)支部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校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党(团)支部荣誉称号2次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第1-10项之两项:
1. 主持或参加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二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 获一类教学成果奖(前8名);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3. 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基本功竞赛二等奖以上或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省级比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高校教师就业创业指导课程教学大赛一等奖。
4. 取得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5. 主编、副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或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主编、副主编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
6. 在一类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以上。
7. 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本学科学术著作1部以上。
8. 主持三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参加二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前3名)一项以上。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9. 获一类科研奖励(前10名);或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10. 取得一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前3名)或主持二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或获得一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或二类知识产权2项以上。
第二十七条 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教授资格:
1. 在影响因子一区的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2. 主持一类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二类科学研究项目(不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项目)2项以上。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 获一类科研奖励二等奖以上奖励(前3名)。
4. 获一类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几类人员的特殊规定
(一)经认定属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高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根据其资历和实际水平,3年内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
(二)由国家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高校工作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比照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和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
(三)从非高校教师岗位转至高校教师岗位的人员,按转岗规定,须先转评为同级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且转岗前后须任满一个任职年限(其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满3年),方可申报高校教师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由非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转评为同级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满1年以上。业绩成果以从事高校教师岗位后的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的非高校教师岗位的专业技术工作所发表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四)由学校从博士后流动站、科研工作站直接引进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经考核能够胜任高校教学科研工作,并符合教学科研业绩要求的,可以直接申报副教授资格。
(五)“双肩挑”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不低于同教研室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六)经学校同意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50%。
(七)高校直属附属医院教师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4学时,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的基本任务和相关工作(包括临床带教、教学查房、学生见习、生产实习等)。
(八)仍被聘从事高校教学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以及申报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但不予聘任,不兑现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本资格申报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资格申报条件中所有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
(二)本资格申报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必须参加过同专业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境外学历须提供教育部认证。
(三)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考核采取学生测评、专家听课、督导评教、随机抽查教案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学校必须以正式文件在校内公布,并向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职称评审专家将随机抽查学校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考核情况。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四)本资格申报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外文期刊通讯作者完成的学术论文,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刊物的“增刊、特刊、集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按要求数量提交的论文中,在本单位主办的同一种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得超过1篇。
外文期刊影响因子分区以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制定的分区为参考。
2009年3月18日(教人〔2009〕1号印发之日)前,在省教育厅《期刊目录》列出的国家级重点刊物和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在本资格申报条件中可分别视为一类论文和二类论文。在国内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办的教育科学研究类期刊上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视为三类教学研究论文。
(五)申报副教授、教授的人员应提交2篇(部)代表作(其中以学术论文作为评审条件之一申报教授的人员应提交3篇代表作),代表作由学校组织校外3名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果作为推荐和评审的重要参考。学术著作作为评审条件之一的必须另行送审,进行水平鉴定。鉴定结果两年有效。
(六)所有获奖均以颁奖文件或完成人的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最高奖项。
(七)本资格申报条件中规定的以上,均含本数。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八)本资格条件中的体育、艺术类是指体育、艺术类专业(以招生目录为准)的教师。公共课的体育、艺术教师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按公共课教师或体育、艺术类教师进行申报。
(九)本资格申报条件中同一成果不可同时作为满足两个条款的依据(项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除外),且提供的业绩成果均应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方向相一致。
(十)科学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是指与项目研究相关,已经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专利、软件,带有技术参数的图纸,或被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应用的研究报告等。教学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是指与项目研究相关,已经发表或出版的论文、教材、著作,经学校组织认定的多媒体课件、课程视频网站、教学仪器、设备、专利、软件等或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内容更新、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等。
第三十条 若申报人员在教学、科研条件方面尚未达到某一条款要求,但综合业绩特别突出,且属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急需人才,学校可以专题报告形式推荐申报。
第三十一条 本资格申报条件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分类见附表1至附表10。
第三十二条 本资格申报条件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资格申报条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教人〔2009〕1号),过渡2年,2018年1月1日起废止。